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6民初25017号
原告:苏迪,女,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薇,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旗,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9号首层自编003号。
法定代表人:DAVIDCHARLESKEDWARDS。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灵、林洁钗,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第三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小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
法定代表人:龙雨。
第三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联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为深圳市科技园科兴科学园A4栋18楼。
法定代表人:章杨清。
原告诉被告及两第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薇、苏国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灵、林洁钗到庭参加了诉讼,两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五份教育培训合同;
二、被告协助原告解除与度小满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及协议,原告在百度钱包共借贷了112140元,产生利息为5816.65元,总金额合计117856.65元,已还54001.74元,剩余未还贷款63854.91元;
三、被告协助原告解除与第三人招联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及协议,原告在招联好期贷共借贷了30780元,产生利息为2006.88元,总金额合计32786.88元,已还10928.96元,剩余未还贷款21857.92元;
四、被告退还原告未上课程的预付款,共计140814.14元;
五、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因贷款产生的利息,共计7723.53元;
六、被告按相应贷款机构的利率从原告提出诉讼申请当天起支付利息费用;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3日,原告与朋友在天河北附近逛街,偶遇被告员工在销售课程,他们拦住原告强塞了一份宣传单并缠住原告不放,大力推销课程,还要求原告留下电话。之后原告不断接到被告的课程推销电话。经多次电话宣导,原告感到盛情难却,同时怀着提升自身的英语水平的心愿,2017年8月13日中午原告走进了位于广州天河北路的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噩梦从此开始。当日原告一走进被告处,被告的销售人员马上走过来把原告带引到前台领取个人信息表并要求填写。然后让原告坐在电脑前,要求完成一套由被告编制的评定个人英语水平的测试题。测试后,被告评定原告的英语水平为L3级,并表示处于L3级别的原告必须通过被告的课程才能得到提升(原告在大学时己经通过并取得了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证书)。之后被告拿着这个测试结果对原告进行隐晦的人身攻击和情感绑架,长时间车轮轰炸式地攻击原告,说原告英语很差,无法通过自学方式学好英语等。同时不停打断原告的发言和质疑,导致原告在无法正常理性思考的情况下,签署了第一份合同(简称“合同一”,课程服务限期为2017年08月14日至2019年05月13日,课程级别从L3到L9)。在签署合同前,被告要求原告把该合同的全部费用44800元即时全额支付至其账户。当时原告表示没有这么多钱,被告马上表示可以分期付款。随后被告就拿走原告的手机、说帮原告操作分期。谁知这个所谓分期付款竟然是网络贷款。这是原告的第一次付款。2017年8月原告开始去上课,在上完第一次课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核心课程内容与被告宣导时还有合同约定的并不相符,原告马上跟被告沟通此事,被告几次推诿后表示原告需要缴付更多的学费,被告才会相应地给原告调整课程内容。为了实现提升自身英语水平的心愿,2017年8月25日,原告再次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简称“合同二”,课程服务限期为2017年08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课程级别从L3到L11),并在签署合同前全额支付了该合同的费用共3000元。
原告以为己经按要求多缴付了学费,可以得到与被告宣导时以及和合同约定一致的课程服务内容。不料在后续上课过程中,原告发现课程内容与之前毫无差异,最多是国内初中二年级的课程内容。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此事但被告只顾收钱一直对原告的诉求置若罔闻。2017年12月,被告主动联系原告、表示课程内容可以为原告调整,现在被告有年底优惠活动诱导原告过去深入了解。原告去到被告处,面对的却又是一次的长时间(从下午2点到晚上8点)的车轮式洗脑。被告反复承诺缴费升级后就会得到:100%的外教上课,小班教学或外教一对一辅导。为了得到好的课程服务,12月的22日、29日、31日原告追缴了三份升级版合同的全部学费(交款形式与第一次付款一模一样)共114000元后,与被告接连签署了三份合同(简称“合同三、四、五”,课程服务限期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课程级别从L5到L15)。签完合同后原告立即上了一节所谓的升级版课程发现根本只是换汤不换药,课程的表达方式稍微不同,但课程内容依然空洞无味,与被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的并不一致。此时原告才噩梦初醒自己是被被告骗了。2018年1月元旦过后,原告来到被告处要求终止合同并退回原告的学费,被告表示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合同为续学合同,其中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学费一律不予退还”这一条款,故拒绝退款。原告认为该格式条款没有遵循《合同法》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平等,显失公平。原告坚持要求退学退款,被告表示此事要由总部决定,要求原告等待总部通知。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不再上课,一直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一直敷衍推说要等待总部回复,一拖就是三个月。最后被告回复还是不能退款。2018年4月,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只好再次去上课,并且每次上课时都强烈要求被告同意原告的退学退款申请,对方始终以各种借口推拖。到7月,我发现很多同学陆续提出了退学退款申请,此时原告再次停止去上课。8月2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书面的退学退款申请,要求终止双方全部教育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己支付的全部未上课程的预付款及贷款利息。原告己支付给被告的全部学费合计1618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预付课程费用合计148537.67元。被告一直拿被告格式合同中的“不得退款、不得转让”这些不平等条款来坑原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私下协商,也尝试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局等多方渠道,希望能与被告协商解决这件事,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不处理。害原告一个刚出社会的弱女子,为了这英语课程债台高筑,个人信用记录出现污点,每月被被告联手的放贷公司追债,惶惶不可终日。全部学费都是被告经手向贷款公司贷的款,并直接打入被告账户。回想起来,原告不禁感到恐惧,被告每次操作贷款流程全程不超过十五分钟,放款极速,不需要原告的账号和还款能力证明,只需个人基础信息即可秒批巨额贷款。试问被告这样的培训机构具备放款资格和权利吗?为何收钱如此神速退款却一拖就是大半年?被告这些行为构成合同欺骗,且受害人不止被告一个。原告实在求助无门才诉至法院,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援助,维护原告的权益,还原告损失。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注册合同》与《续学合同》,是双方建立于平等、自愿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相关合同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该两份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认真履行。其次,原告向被告提出的退费要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1)双方于2017年8月13日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约定课程起始日为2017年8月14日,课程结束日为2019年5月13日,期限为21个月。被告给予原告优惠价格按15个月课程收取培训费用42264.15元,相当于21个月的费用,依法适用双方约定的《附表》中15个月课程的金额进行计算退费标准。即便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了合同变更,但双方就退费标准未作改变,故依然应适用《附表》中15个月课程中所约定的退费标准。退一万步来说,因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了合同变更,补交了3000元(原告合计支付金额为47800元),将课程级别由“L3-L9”变更到“L3-L11”,将课程结束日期“2019年5月13日”变更为“2019年11月13日”。以该费用金额,参照《附表》中18个月课程中所约定的退费标准,原告在超过十二个月后才提出退费,故被告亦有权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给原告。(2)《续学合同》更是在《注册合同》基础上,享受特价。
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与被告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双方在《续学合同》约定的课程级别及期限实质是对原《注册合同》延续。
原告在签订《注册合同》不久后又主动与被告签订《续学合同》,显然原告已非常了解并认同被告所提供英语课程的特点、方法及收费方式。《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第8条中,已明确约定“乙方本人已完全了解华尔街英语课程的特点、方法、收费;完全明白此续学合同享受特价,不得退款,不得转让;……”。故被告完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剩余课程的学费。另外,需要强调被告付出的巨额成本及设置违约条款的合理性。1、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学费,并非如传统培训服务一般按上课次数进行收取。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有偿服务方式实质是:学员有权在约定期限内享受被告提供个性化且丰富多元化的线上及线下英语教学,从而使得学员在听、说、读、写上进行全面的提高。在约定期限内,学员可不限时、可重复的进行线上的学习。线下,被告将根据原告的申请及能力程度安排相关外教老师授课、小组讨论等。另,被告向学员收取费用的模式,如健身房收费方式一样,学员选择越长期限的培训服务,摊分每月的费用将会更少。而不同期限内,如选择相同的课程范围的情况下,被告向学员提供的课程内容是一样的,并无变化。被告作为英语培训机构,通过这种个性化定制式服务为学员提供培训,需要花费巨额的成本。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课程开发、软件设计及维护、门店运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等。从经济学原理来看,被告其收益是随销售量增加同比例增加。如果当销售收入低于保本点时,收益不足以补偿固定成本。当销售收入等于保本点时,收益刚好补偿固定成本。只有当销售收入高于保本点时,收益除补偿固定成本外,产生利润。因此,相关成本不可能简单地能分摊至每个学员中,学员支付的对价也非与其获取的培训服务背后隐含的成本相一致。而实质上,被告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原告支付的学费。2、原告与被告建立培训合同关系后,已进入被告提供的课程学习状态。原告现单方提出合同解除,被告对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实质已发生。因此,被告有权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3、被告在《续学合同》中已享受了价格优惠。在某种程度上看,原告享受价格优惠的前提,是以原告“确认不中途退学要求退费”为对价条款。这一点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示约定。因此,原告应当依法依约予以遵守。4、如前所述,原告现提出合同解除,完全是其自身的原因,被告并无任何过错。被告现明确不同意解除合同,因被告已遵照原告最初的意愿办理相关课程冻结手续。如其执意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依法有权拒绝退费。原告是成年人,且是公司老板,在签订合同时,很清楚知悉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正是被告设置该违约条款的法律依据。同时,该违约条款也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最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二、三、五、六,纯粹属于原告与两第三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与被告完全无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应当予以驳回。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两第三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约定:学生姓名苏迪,合同类别个人合同;课程类别Deluxe,注册课程时间共计21月,课程起始日2017年8月14日,课程结束日2019年5月13日止,在此时间内最多学习7级课程、即可学习NSE课程从L3到L9;课程费用一次性付款人民币42264.15元(不含税),增值税人民币2535.85元,乙方共须缴纳的费用为人民币44800元;收款人为关逵亮,备注为甲方给予乙方优惠价格,该优惠价格相当于15个月的费用,因此《附表》适用于十五个月课程的金额进行计算;另注明乙方本人已完全了解华尔街英语课程的特点、方法和收费,完全明白并同意本合同背面各项条款的内容、自愿注册成为华尔街英语学员,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培训服务的全部协议(服务期限、课程级别)以及任何促销赠予、并取代所有双方之间的沟通、之前理解及确认,无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课程注册合同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并交纳合同中确定的学费金额后生效。同日,原告签署《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背面《课程注册合同条款》,载明:签署注册合同者(以下简称乙方)为自愿注册接受甲方英语培训的申请人,经向被告(甲方)咨询并对甲方提供的华尔街英语课程之学习、教学方法、本合同条款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及认可之后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本英语课程注册合同;本课程注册合同为按时间销售的合同,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注册课程学习时间到期为止,如乙方在课程学习时间到期前完成了本合同规定的最多级别数,则本合同有效期至乙方完成该最多级别数之日为止;理想的学习进度为:考虑乙方学习期间出差、加班、休假等情况,平均3个月完成一个课程级别;甲方和乙方的所有权利都在此合同中以书面形式表达,双方的任何口头交流及承诺与本合同的书面表述不一致的均为无效。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学习所需的指定场所、设备和教学服务,豪华级课程教学服务包括多媒体语言学习部分、外籍培训师、服务经理(负责管理外籍培训师的更高级别培训师)、服务团队主管和/或新生主管施教的辅导课(每课平均4人)以及培训师、服务经理、服务团队主管、新生主管和/或学习顾问提供的补充课(每课平均8人)和社交课(每课平均12人)部分、学员相互练习的英语角场所,等;贵宾级课程教学服务包括位于学习中心专辟贵宾区域的多媒体语言学习部分、外籍培训师或服务经理(负责管理外籍培训师的更高级别培训师)施教的一对一辅导课、一对二的补充课和一对四的社交课部分、学员相互练习的英语角场所。甲方所承担的教育义务仅限位于中心的语音室和在中心的一切学习及教学服务;除此之外,为提升乙方学习的方便性和灵活度,乙方在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同意后,将免费提供华尔街英语国际总部的网络接入密码,以使乙方通过互联网,在中心语音室以外场所(如家庭、公司或其他由互联网服务之场所)进行多媒体语言学习部分即其他部分的学习,甲方鼓励乙方充分利用位于中心的一切设施来体验“真实的语言环境”,鉴于网络内容及线上系统均由位于境外的华尔街英语国际总部提供,且相关服务期设于境外,且需要乙方自备互联网宽带及其他软硬件支持(软硬件最低配置请咨询甲方课程顾问),故甲方客观上无法保证乙方互联网的连接、稳定及速度,由于非甲方可控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互联网联线速度或软硬件间不兼容性、乙方电脑中有非法软件、病毒等)造成乙方无法登陆互联网或正常使用甲方网站各项功能,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选择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甲方付款时,在得到银行审批后,应在银行指定每月还款日前还款;乙方选择银行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对自身还款能力进行正确评估,及时还款,乙方与金融机构之间就贷款事宜发生的纠纷,由乙方与金融机构解决,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履行。除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乙方为个人学员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在课程起始日后一个月内(包括课程起始日当天)若乙方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以下条件申请退款:课程起始日后7天内(包括课程起始日当天)提出退学、甲方同意乙方退学,但甲方需从乙方缴纳的课程费用中扣除乙方5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及材料损耗费、余款退还乙方;课程起始日后一个月内(包括课程起始日当天)提出退学、甲方同意乙方退学,但甲方需从乙方缴纳的课程费用中扣除乙方4800元的人民币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及材料损耗费,余款退还乙方;乙方在上述情况下提出退学应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以邮寄送达方式递交或当面递交,申请提交日期应以甲方收到的日期为准,乙方同时应向甲方返还发票,甲方将自收到申请书和发票之日起45天内退还乙方剩余的费用,乙方丢失发票的、应承担相应的税务成本,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学费的,甲方将上述费用直接退至乙方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超过课程起始日一个自然月后,乙方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将退回给乙方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退款申请的时间段所对应的《附表》的金额,但乙方学习的级别总数(包括已学完和正在学习的级别)乘以每级别三个月所得的月份数长于甲方收到申请所在的月份时,应以前者对应的金额为扣除标准,解除合同日期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为准,等。同日,原告签署《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的《附表》,载明:15个月课程(44800)第九个月内退还1600、第十个月内退还0,18个月课程第十一个月内退还1000、第十二个月内退还0,并注明退款优惠时间不计算在课程时间内,等;另手写载明“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规则”。为支付前述《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学费,经被告介绍、原告于同日通过“百度有钱花”办理贷款。“借款基本信息”显示:贷款人为第三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为原告,贷款金额为40320元;贷款用途为:贷款仅可用于用户在自主选择的服务机构购买教育相关产品或服务;还款期数24期,贷款手续费率每期为0.27%,还款日以具体还款计划为准,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8月13日,合同签署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已收到该发放的贷款,原告补足了不足部分;被告收取44800元后向原告开具了发票。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载明:变更要求为起止日期从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变更为从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新合同约定支付总金额47800元,需支付的费用总金额为3000元(其中学费2830.19元、增值税169.81元),付款核实为3000元。被告收取原告前述款项3000元后向原告开具了发票。2017年12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约定:学生姓名苏迪,合同类别个人合同;课程类别Deluxe,注册课程学习时间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共计39月,NSE课程从L12到L19,最多共计8级数、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课程费用一次性付款人民币32264.15元(不含税),增值税人民币1935.85元,乙方共须缴纳的费用为人民币34200元;收款人为陈佳佳;另注明乙方本人已完全了解华尔街英语课程的特点、方法和收费,完全明白并同意本合同背面各项条款的内容、自愿注册成为华尔街英语学员,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培训服务的全部协议(服务期限、课程级别)以及任何促销赠予、并取代所有双方之间的沟通、之前理解及确认,无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课程注册合同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并交纳合同中确定的学费金额后生效。同日,原告签署《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背面《课程续学合同条款》,载明:签署续学合同者(以下简称乙方)为自愿续学接受甲方英语培训的申请人,经向被告(甲方)咨询并对甲方提供的华尔街英语课程之学习、教学方法、本合同条款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及认可之后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本英语课程续学合同;理想的学习进度为:2个月完成一个课程级别,此外甲方额外提供乙方每个续学级别2个月的补充时间,方便乙方在学习期间出差、加班、休假等他项事宜,合同的有效期至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注册课程级数或注册课程学习的时间到期为止,以先到者为准;甲方和乙方的所有权利都在此合同中以书面形式表达,双方的任何口头交流及承诺与本合同的书面表述不一致的均为无效。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学习所需的指定场所、设备和教学服务,豪华级课程教学服务包括多媒体语言学习部分、外籍培训师、服务经理(负责管理外籍培训师的更高级别培训师)、施教的辅导课(每课平均4人)以及培训师、服务经理或学习顾问提供的补充课(每课平均8人)和社交课(每课平均12人)部分、学员相互练习的英语角场所,等;贵宾级课程教学服务包括位于学习中心专辟贵宾区域的多媒体语言学习部分、外籍培训师或服务经理(负责管理外籍培训师的更高级别培训师)施教的一对一辅导课、一对二的补充课和一对四的社交课部分、学员相互练习的英语角场所。甲方所承担的教育义务仅限位于中心的语音室和在中心的一切学习及教学服务;除此之外,为提升乙方学习的方便性和灵活度,乙方在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同意后,将免费提供华尔街英语国际总部的网络接入密码,以使乙方通过互联网,在中心语音室以外场所(如家庭、公司或其他由互联网服务之场所)进行多媒体语言学习部分即其他部分的学习,甲方鼓励乙方充分利用位于中心的一切设施来体验“真实的语言环境”,鉴于网络内容及线上系统均由位于境外的华尔街英语国际总部提供,且相关服务期设于境外,且需要乙方自备互联网宽带及其他软硬件支持(软硬件最低配置请咨询甲方课程顾问),故甲方客观上无法保证乙方互联网的连接、稳定及速度,由于非甲方可控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互联网联线速度或软硬件间不兼容性、乙方电脑中有非法软件、病毒等)造成乙方无法登陆互联网或正常使用甲方网站各项功能,甲方不承担责任。鉴于本合同系续学合同,乙方已经享受了价格优惠,则此后除发生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学费一律不予退还,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鉴于本合同系续学合同,乙方已经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乙方在本续学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等。为支付前述《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学费,经被告介绍、原告于同日通过“招联好期贷”办理贷款。《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等资料显示:借款人为苏迪,申请支用借款金额为30780元,借款期数24期,还款方式为每期等额偿还本金及贷款服务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账户或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委托收款方账户、户名为被告,另约定了分期手续费费率及逾期贷款违约金比率,贷款人为第三人招联公司;月供金额为1366.12元(含本金1282.5+服务费83.62),下单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18点04分。被告已收到该发放的贷款,原告补足了不足部分;被告收取34200元后向原告开具了发票。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载明:变更要求为课程类型从Deluxe变更为VIP,起止日期从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变更为从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NSE级别从L12至L19变更为L5至L12,新合同约定支付总金额94900元,需支付的费用总金额为60700元(其中学费57264.15元、增值税3435.85元),等。为支付前述《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学费,经被告介绍、原告于同日通过“百度有钱花”办理贷款。“借款基本信息”显示:贷款人为第三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为原告,贷款金额为54630元;贷款用途为:贷款仅可用于用户在自主选择的服务机构购买教育相关产品或服务;还款期数18期,贷款手续费率每期为0.28%,还款日以具体还款计划为准,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合同签署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已收到该发放的贷款,原告补足了不足部分;被告收取60700元后向原告开具了发票。2017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载明:变更要求为起止日期从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变更为从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NSE级别从L5至L12变更为L5至L15,新合同约定支付总金额114000元,需支付的费用总金额为19100元(其中学费18018.87元、增值税1081.13元),付款核实19100元,等。为支付前述《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学费,经被告介绍、原告于同日通过“百度有钱花”办理贷款。“借款基本信息”显示:贷款人为第三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为原告,贷款金额为17190元;贷款用途为:贷款仅可用于用户在自主选择的服务机构购买教育相关产品或服务;还款期数12期,贷款手续费率每期为0.17%,还款日以具体还款计划为准,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合同签署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已收到该发放的贷款,原告补足了不足部分;被告收取19100元后向原告开具了发票。原告制作提交《未上课课程费用退款明细清单》,载明:截止到2018年8月21日,课程1(总费用47800元、分9个级别、每个级别5311.11元)已上课程L3、L4两个级别,费用为10622.22元;课程2(总费用114000元、共11个级别、每个级别收费为10363.64元)已上课程L8一个级别,费用为10363.64元;未上课程应退款本金为合同总金额161800元减去已上课程费用20985.86元后得出140814.14元。被告对此金额计算不予确认,但确认实际学习的级别。原告提交《华尔街英语退学退款协议书》,主张已向被告提出退学;被告对此不予确认;该协议书仅有原告签名,并未显示原告交付被告或由被告签收。被告提交原告学习相关的电脑记录,主张原告在被告处的学习情况。原告对此不予确认。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双方均掌握了原告的网络学习账号密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前述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三份),原告共向被告交学费161800元,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主张的被告对其构成合同欺诈并无证据足以证实,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纳。在上述五份合同项下原告依约交付161800元学费,原告已完全履行了五份合同项下的支付学费的义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培训服务一直不满意,双方就培训的内容、方式等不断延续、升级、深化,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原告的学习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课程注册合同条款》、《附表》等约定了限制原告解约及退款的较多内容,被告亦抗辩主张了此约定合理的多项理由,但按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来看,原告主要通过被告介绍向小额借贷公司借款支付金额高达161800元的英语课程培训费用,却在多次妥协情况下得不到比较符合整个缔约过程中预期水平和效果的英语培训,如果完全按照相关约定不给予原告合同解约权,显然会造成原告学习无果、费用浪费,被告教学资源不能合理利用等多方面不良后果,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原告主张起诉前已经向被告提出解约,但被告不予确认,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该项主张成立,本院对此不予确认;但原告现诉请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前述合同五份理应得到保护,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合同及附件虽约定了退款金额的计算原则和方式,但该约定并不符合公平原则,且被告依据约定主张的上课时间及数量因网络学习账号密码原、被告双方均知悉,本院难以采信被告提供的网络统计数据;原、被告双方关于学习的级数问题有一致意见,原告依据其制作提交《未上课课程费用退款明细清单》主张被告供应退回学费140814.14元较为合理,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另诉请被告退回因贷款产生的利息共7723.53元及起诉后的利息费用并无事实依据,且该利息显然不由被告所收取,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为获得英语培训教育、四次向被告缴纳学费,经被告介绍,原告分别向第三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三次,向第三人招联公司借款一次,两第三人已经按借款的约定发放贷款,收款人为被告,部分借款记载内容亦已明确了教育贷的专项属性,原告的贷款目的和所获贷款的用途均为明确。现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前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五份教育培训合同并已获得支持,原告已不愿亦不能继续获得被告的教育培训服务,原告与两第三人的四份贷款合同的教育目和相应款项用途的显然已不能实现;两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于原告诉请主张解除与两第三人的四份贷款协议,本院理应予以支持;被告作为案涉贷款的介绍人,原告诉请其对解约予以协助亦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诉请主张确认的已还金额、未还金额、本金利息的区分等,原告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与两第三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解除后的还款及结算问题,各方之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第三人度小满公司、招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苏迪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之间的五份教育培训合同(分别为2017年8月13日《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2017年8月25日《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2017年12月22日《华尔街英语课程续学合同》、2017年12月29日《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2017年12月31日《华尔街英语合同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迪退还原告未上课程的学费140814.14元;
三、解除原告苏迪与第三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三份(2017年8月13日借款40320元、2017年12月29日54630元、2017年12月31日17190元),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对此予以协助;
四、解除原告苏迪与第三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份(2017年12月22日借款30780元),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对此予以协助;
五、驳回原告苏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负担[原告苏迪已支付受理费1640元,可向本院退款,由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向本院交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苏迪、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江
人民陪审员 陆亚非
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静
书记员叶丽方吕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