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05行审59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张厚祥,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嫦,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杰,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北村村青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胡伟明,社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江府行决[2017]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申请事项为:被执行人向崔浩强发放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的集体收益分配4500元(2018年社员分红45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准予执行以下项目: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北村村青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向崔浩强发放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的集体收益分配4500元(2018年社员分红45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北村村青龙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谭 龙
审判员 梁敏红
审判员 黄钻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健华
书记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