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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54号之一

瑞安市荣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荣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荣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国际汽摩配件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05390。

法定代表人:李国岳。

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组织机构代码:060556510。

法定代表人:翁洪生。

被执行人:翁建朝,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荣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15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荣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4359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工业园××路××号的房产及附属设施(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已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其名下车牌号为浙K2××**、浙K0××**的两辆小型汽车均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翁建朝名下位于永嘉县××街道××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产权证号:8004257,土地证号:永嘉集用(2016)第0001**],得款2925000元。另查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通知该案债权人就本案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因此被执行人翁建朝的房屋拍卖款分配需待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才可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翁建朝、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翁建朝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荣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被执行人翁建朝名下房屋本院已依法司法拍卖,房屋拍卖款分配需待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才可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翁建朝、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锦平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孙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