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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2刑初261号

黄文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82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波,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现住榆树市。曾因犯盗窃罪1995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1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原站前派出所在榆树市中医院执行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日被上网列逃。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未检刑诉(201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波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6年12月28日白天,被告人黄文波经事先踩点后,偷偷进入榆树市八号镇六号村张某家院内,将其牛棚内二头母牛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分别为5000元、7000元。 经本院审理另查明,经鉴定黄白花母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灰黑色怀犊母牛7000元。案发后灰黑色怀犊母牛被公安机关起出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发还物品及文件清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通知书及明细表、被害人杨某1和张某陈述、被告人黄文波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7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黄文波经事先“踩好点儿”后,盗窃榆树市八号镇田家村薛某家一头母牛,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0元。 经本院审理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窃母牛被公安机关起出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发还物品及文件清单、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被害人薛某陈述、被告人黄文波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三、2007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文波经事先“踩好点儿”后,将大门铁链掐断入院,盗窃红星乡石羊村杨某2家三头牛,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分别为2200元、2000元、800元。 经本院审理另查明,经鉴定黄白花牛价值人民币2200元、二头全黄色牛各价值人民币2000元、800元。案发后被盗黄白花母牛被公安机关起出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被害人杨某2和刘永学陈述、被告人黄文波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7年3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黄文波翻墙潜入红星村八组郭某家院内,盗窃郭某家玉米7丝袋子,用手推车分三次运回自家。经价格鉴定,郭某家被盗玉米价值人民币499元。 经本院审理另查明,案发后涉案玉米被公安机关起出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被害人郭某陈述、被告人黄文波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公诉机关提供综合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在逃登记表等证据。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黄文波均无异议。经查,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情节,酌情可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文波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杨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罚金、退赔款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曲 影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