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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3执194号之一

关增民、朱俊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内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关增民;朱俊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523执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关增民,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

被执行人:朱俊强,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增民与被执行人朱俊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金生

人民陪审员  赵彦超

人民陪审员  李阳阳

书 记 员  富利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