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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3130号

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树;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3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白奇工业区恒德信橡塑工艺厂1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汉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信,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彬,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树,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上诉人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上诉人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萍

书 记 员 李心诗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3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