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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370号

张虎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虎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虎年,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虎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虎年及其辩护人王友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2日14时31分许,被告人张虎年在本区杨胡村一茶社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鲁A7××××号的小型轿车,沿世纪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南100米处西向支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检验,张虎年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5±4.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虎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查获经过、归案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查获现场照片二张,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虎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虎年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张虎年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虎年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虎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虎年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虎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