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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502号

陈永忠、李金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忠;李金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忠,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李金萍,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申请执行人陈永忠与被执行人李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永忠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萍偿还借款70,041.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金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萍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萍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金萍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李金萍名下有位于和县××路××房产××套,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该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如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永忠可申请在该案中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李金萍名下登记有苏A×××××号五菱牌汽车一辆,南京市车管所已协助本院对该车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金萍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已查明被执行人李金萍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萍的下落,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金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李金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永忠,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李金萍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陈永忠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金萍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永忠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俊

审 判 员  赵晓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