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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698号

徐来国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徐来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698号罪犯徐来国,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来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来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该犯被发现有漏罪,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迎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来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0日再次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3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粤02刑更2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徐来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彩辉、王静、黄宾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韶关监狱指派干警潘文文、潘智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来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来国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亦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600分,表扬4次,其中2017年9月19日获得表扬,2018年2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6日获得表扬,2019年1月14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00分。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3150元(本期履行人民币41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6分,其中2017年8月16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18年1月24日因不按要求叠放被服被扣5分,2018年5月15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99%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来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亦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来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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