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执异63号 案外人:魏巍,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2016)鲁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莱芜市国用(2010)第1136号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以其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已被本院解除查封为由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石少红
审 判 员 陈远生
审 判 员 陈居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孔雪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