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623民初2345号
原告:王多,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付普,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马利,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王多与被告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付普,被告马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马利偿还王多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暂定27030元,其中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8月16日按借款本金20万元,月息1.5分计算,共计12600元,2018年8月16日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止,按借款本金13万元,月息1.5分计算,截至起诉之日暂计144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利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日,经侯福利介绍(系王多丈夫),王多借给马利20万元,约定月息1.5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8年4月9日,王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20万元交付给马利,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多多次向马利催要,马利于2018年8月16日偿还王多本金7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现王多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王多的诉讼请求。马利辩称,马利现在经济困难,原被告之前的感情很好,马利也是王多家的股东之一,给王多家干了一年多的活都没有结算工资,后来马利做了扶贫生意投资了200多万元,至今没有拿到钱,导致经济困难。关于2018年4月9日的那20万元是因为马利做工程生意经济困难,问侯福利有没有钱,后来侯福利就让王多给马利转账20万元,当时也没有说利息的事,就说了用一个月,马利跟侯福利也没有说利息的事,是王多自己说的1.5分的利息,马利并没有说什么。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经侯福利介绍,马利从王多处借款20万元,2018年4月9日,王多向马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账号为62×××16,账户名马利)的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2018年8月16日,马利偿还王多借款本金7万元。
本院认为:王多与马利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马利拒不偿还王多借款的行为,侵犯了王多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王多要求马利偿还剩余借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王多称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因马利不予认可,且王多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王多要求马利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马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多借款本金13万元;
二、驳回王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王多负担420元,由马利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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