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111民初10300号
原告:天津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工农联盟农牧场杨伍庄村盈水园3-5-102。
法定代表人:赵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安,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乐途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西3-202-4工业孵化。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宪文,系被告之妻。
原告天津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东公司”)、天津乐途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公司”)与被告张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安、原告天津乐途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慧、被告张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宪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东公司、乐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097.43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2018年防暑降温费50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告海东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到乐途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因被告严重违反乐途公司的制度,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张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入职原告海东公司,二原告之间签有劳务外包合同。原告海东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依据其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第(七)条、《轩轩出行驾驶员综合管理手册A版》第九页1.3.5的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可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二原告表示《轩轩出行驾驶员综合管理手册A版》系原告乐途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未发放被告2018年防暑降温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含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4983.91元。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18]第646-4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97.43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度防暑降温费504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轩轩出行驾驶员综合管理手册A版》系原告乐途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乐途公司并非被告的用人单位,原告海东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且原告海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纪行为,故原告海东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鉴于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故原告海东公司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97.43元。原告未发放被告2018年防暑降温费,故原告海东公司应支付被告2018年防暑降温费50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参照相关劳动政策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津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97.43元;
二、原告天津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防暑降温费5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天津海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洪
人民陪审员 戴建贤
人民陪审员 常 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鹤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