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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12执4807号

马斌与马丞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斌;马丞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4807号申请执行人马斌,男,汉族,1993年2月7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马丞熨,男,汉族,1994年11月14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马丞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斌借款人民币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8)苏0412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徐晓东

审判员 蒋建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