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京刑申37号王乃田: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662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刑终54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辩称自己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在艮月集团任职管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虽未直接吸收他人存款,但明知是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仍按照他人要求对该存款转移、分配,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你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