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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2刑初121号

乔梅玲、梁谢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乔梅玲;梁谢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222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梅玲,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 族自治区柳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梁谢爱,女,1967年6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梅玲、梁谢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一起合股在柳城县篮球场旁经营一家商店,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乔梅玲和梁谢爱在其经营的商店门口前搭篷布、提供桌椅,给赌客使用进行赌博“三公”,两人负责发牌、做活利,并从赌摊中抽取水子钱非法获利。 另查明,柳城县公安局六塘派出所民警于2018年10月30日23时许,在柳城县篮球场旁查处乔梅玲、梁谢爱等人开设赌场时,当场抓获参与赌博的梁某和韦某1,于2018年10月31日,梁某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820元,韦某1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5200元。被告人乔梅玲、梁谢爱于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依法传唤至柳城县公安局六塘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二人于同年ll月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分别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乔梅玲、梁谢爱还分别被公安机关扣押用于联系赌博的华为牌和OPPO牌手机各一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4日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l2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录、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梁某、韦某1、乐某及韦某2的证言、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材料、人相辨认及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截图、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场地和便利条件,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当庭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扣押在案用于联系开设赌场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表现等,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乔梅玲和梁谢爱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梅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乔梅玲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行政拘留期间的12日应该折抵刑期12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梁谢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梁谢爱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行政拘留期间的12日应该折抵刑期12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随案移送用于联系赌博的华为牌和OPPO牌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韦建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 茜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