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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申213号

蔡瑞宾与孙梦欧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瑞宾;孙梦欧;周华平;缪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2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瑞宾,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同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缪海兵,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华平,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梦欧,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蔡瑞宾因与被申请人缪海兵、周华平、孙梦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瑞宾申请再审称,(一)孙梦欧实施欺骗行为是本案误判的关键,一、二审判决忽视此点,错误认定孙梦欧为申请人的代理人。1.孙梦欧于2008年5月、2012年12月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孙梦欧同样实施欺骗手段,未经许可擅自扩大改造申请人房屋的范围,其实施侵权行为在先。申请人要求孙梦欧修复还原,属于行使正当权利。2.孙梦欧一方面假借修复为名向申请人隐瞒与外界签订巨额合同,超出修复范围的事实,另外又对外界谎称自己得到申请人授权。申请人实为孙梦欧实施欺骗行为的受害人。3.一审庭审中,孙梦欧与周华平关于装修合同签订地点叙述矛盾。

一、二审没有查清这一情况,不当运用委托代理制度,致使申请人承担不当债务。(二)申请人与孙梦欧既不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更无实质委托关系。1.施工过程中,翁婿关系仅仅是孙梦欧单方宣扬,根本没有得到申请人认可,不存在家事的基础。孙梦欧对外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数额远超过处理家事的范围,申请人根本不了解签订合同情况。2.周华平等工人在明知发包人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又没与申请人沟通交流的情况下施工,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三)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欠付的劳务费用至多追及到发包人孙梦欧,申请人不应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一、二审法院强硬把申请人列为当事人,并判决申请人承担连自己都不知道内容的合同给付义务,申请人无法接受。综上,申请人不应承担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的连带给付责任,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瑞宾与孙梦欧原系翁婿关系,蔡瑞宾将其宅院钥匙交给孙梦欧,在三个月的装修期间未提出异议,亦未对装修事项进行阻止,且为施工提供电缆并出资打井。缪海兵、周华平在庭审时均表示知晓涉案房屋系蔡瑞宾所有。缪海兵作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孙梦欧系受蔡瑞宾的委托处理涉案房屋的装修事宜。孙梦欧将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周华平,周华平雇佣缪海兵从事劳务,在周华平未付清劳务费的情况下,蔡瑞宾应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给付责任。

一、二审法院判令周华平向缪海兵支付劳务费,蔡瑞宾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蔡瑞宾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蔡瑞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蔡瑞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建玲

审判员  彭红运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