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325号之二十二 申请人宗宝林。 被执行人张君山,阳信县商店镇郑店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执325号之二十二裁定书,于2019年0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君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君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君山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佩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劳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