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4执109号之一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敏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邢鹏。

被执行人:赵敏涛,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8XXXX0********。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130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现该案指定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陕04执109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