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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2851号

胡春伟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春伟;马真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胡春伟,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马真瑞,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执行胡春伟与马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