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803号
原告:惠东县黄埠四宝鞋料店,住所地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大道**。经营者:樊志辉,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峰,广东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黄埠怡利鞋厂,住所地惠东县黄埠镇田围海滨三路中二街一巷**。经营者:李观英,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原告惠东县黄埠四宝鞋料店与被告惠东县黄埠怡利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惠东县黄埠四宝鞋料店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东县黄埠四宝鞋料店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东县黄埠四宝鞋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东县黄埠四宝鞋料店负担。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明华
书记员黄文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