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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刑终531号

何子全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何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53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子全,曾用名何志全,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子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粤0606刑初6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子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何子全在佛山市顺德区****盗窃三次,具体如下:1.2018年12月16日21时,被告人何子全在勒流某出租屋一楼楼梯间盗窃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威顺达铅酸7号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4元)。2.2018年12月17日22时,被告人何子全在勒流某出租屋一楼楼梯间盗窃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酷美乐牌电动车(无法核价)。3.2018年12月20日21时,被告人何子全在勒流某出租屋一楼楼梯间盗窃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云电牌金狮猴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2元)。2018年12月29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的黑网吧内抓获被告人何子全。上述赃物合共价值人民币2266元。案发后,赃物均未能起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告人何子全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朱某、黄某、张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电动车销售票据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书、补充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何子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子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朱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24元、被害人张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42元以及被害人黄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何子全依法予以退赔。综合考虑被告人何子全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何子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害人朱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24元、被害人张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42元以及被害人黄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何子全依法予以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子全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何子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子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何子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何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朱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24元、被害人张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42元以及被害人黄某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何子全依法予以退赔。对于上诉人何子全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作出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所提该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邱卫玲长判审彭世宇

审判员刘辉华员判审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龚键湘理助官法欧阳洁潆员记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