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旗,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执行人:林义伙,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刘兴旗与被执行人林义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18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义伙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兴旗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本院依职权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林义伙长期去向不明。经由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阿里巴巴账户存款信息,无京东账户开户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无船舶登记信息,在福州市房管局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购买房产及土地的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 以上事实,由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日志、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案件可以延期执行,故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钿光
审判员 郑军育
审判员 林 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俣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