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财保24号
申请人:侯义杰,男,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
被
申请人:刘占峰,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高新区。 申请人侯义杰与被申请人刘占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高新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占峰所有位于滨州高新区xx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侯义杰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