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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807号

骆明川与肖忠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骆明川;肖忠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807号

原告:骆明川,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肖忠煌,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骆明川与被告肖忠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2019年5月30日,骆明川经传票传唤,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指定合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希华)

人民陪审员 (简小招)

人民陪审员 (陈文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林 蕾)

书记 员( 陈 晗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