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705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1栋酒店首层108号、14-15层、负一层001号、2栋办公2201、2202号。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锋,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福甜,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贵泉,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廖贵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廖贵泉于2017年2月5日死亡。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就上述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此时被告廖贵泉的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原告对其的起诉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廖贵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7.9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玲冰
审判员 陈丽莎
审判员 邱桂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金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