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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788号

房古细四绑架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房古细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88号罪犯房古细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古细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房古细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9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粤02刑更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房古细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古细四因犯绑架罪、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644分,表扬4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1次,2018年1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7月19日获得表扬,2018年12月19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44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200元(本期履行人民币4079元)。2018年7月10日因不按规定挂晒衣物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房古细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绑架罪、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房古细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