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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91执115号之二

孙纯纯、孙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纯纯;孙林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1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纯纯,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林林,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保证人:马瑶,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青小城1号405室,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滩依海嘉园B3号207室,身份证号码3703021988062705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纯纯与被执行人孙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鲁1091执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孙林林名下、位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B16号-202室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纯纯名下并于2019年3月13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孙林林未履行本院(2018)鲁109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部分的义务,保证人马瑶自愿为被执行人孙林林提供执行保证,但被执行人孙林林在保证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以(2019)鲁1091执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保证人马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650011395849、中国工商银行16×××31账户存款并查封了其名下鲁K×××××号车辆。2019年5月31日,保证人马瑶主动履行了37000元,申请执行人孙纯纯同意本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保证人马瑶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曲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