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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2执549号

王红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红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82执5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莲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冀0682民初23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红莲于2019年5日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将款落实完毕。

本院认为,(2018)冀0682民初232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红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4.0元已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冀0682民初232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