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102执5624号 张芳、应连华: 本院以(2018)浙1102执5624号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应连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芳申请被执行人应连华协助申请执行人张芳办理丽水市阳光平价购物百货店的工商变更登记。经本院执行,本院已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协助变更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
应连华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102执5624号 张芳、应连华: 本院以(2018)浙1102执5624号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应连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芳申请被执行人应连华协助申请执行人张芳办理丽水市阳光平价购物百货店的工商变更登记。经本院执行,本院已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送达协助变更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