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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1执2324号

戴清华、李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戴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2324号

申请执行人:戴清华,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李江,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戴清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江在(2019)浙0481执232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江存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申请费6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卫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虞森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