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03民初95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负责人:罗毅,该分行行长。
被告:周异梅,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诉被告周异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建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水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