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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民初95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周异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周异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03民初95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负责人:罗毅,该分行行长。

被告:周异梅,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诉被告周异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建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水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