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6032号一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8。
负责人:李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聪,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光,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湘军,男,1978年6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杨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聪和被告杨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合计30657.46元,其中本金26674.70元、利息2778.9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03.86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2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粤通卡(信用卡),并接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粤通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给与被告办理信用卡(卡号625×××××********)。其后被告开通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函件、上门向被告催要透支消费款项,但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偿还该款项。截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30657.46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用卡服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并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多次消费透支,且拒不偿还透支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期间,原告补充称:截至2019年4月13日,被告杨湘军尚欠原告本金26614.7元、利息3654.17元、违约金1229.21元,合计31498.08元,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收利息,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
被告答辩称对起诉的欠款有异议,被告分别归还过欠款:1000元、1999元、300元、80元和86元,借款本金只是30000元,对原告提出的欠款合计31498.08有异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依业务制作被告的账户资料信息和交易明细,被告无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原告的领用合约第4.3条及收费标准均约定: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照领用合约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等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4月14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还款,不存在将来发生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湘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25××××××××××231号信用卡截止至2019年4月13日的透支本金26614.7元、利息3654.17元、违约金1229.21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6.44元、财产保全费326.57元,合共893.01(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巫柳谕
人民陪审员 梁文坚
人民陪审员 潘秀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伦健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