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02执保296号
申请人:李冬岩,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
申请人:程健,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曲俐刚,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人李冬岩与被申请人程健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冬岩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程健价值80000元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程健名下无标的物可供保全,申请人李冬岩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02执保296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艳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