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50号罪犯郑吉才,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佛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吉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郑吉才等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4716.4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郑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刑更1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郑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伦、王静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韶关监狱指派干警潘文文、潘智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吉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501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其中1200分在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9月19日获得物质奖励,2018年4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10月23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01分。民事赔偿款474716.49元已履行人民币10100元(其中10000元系同案犯于原审期间履行),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99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3分),2017年3月4日因不熟悉互监组规定被扣1分,2017年5月31日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2分,2017年7月31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21分,2017年8月15日因蒙头睡觉被扣5分,2017年8月31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8分,2017年9月30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5分,2017年10月31日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0分,2017年11月30日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5分,2017年12月31日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7分,2018年1月11日因收工下楼集合时在楼梯嬉戏玩闹被扣5分,2018年5月16日因将衣服放在床头遮挡监控视线被扣10分,2018年5月16日因将衣服、被子放在床头遮挡监控视线被扣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吉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80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吉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