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03号罪犯范仰松,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仰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范仰松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6090.5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范仰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刑更2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范仰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伦、王静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韶关监狱指派干警潘文文、潘智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范仰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仰松系累犯,亦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569分,表扬5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12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69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26090.55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5分,其中2018年4月19日因殴打他犯被扣50分,2019年2月15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仰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亦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仰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