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8110民初761号
原告:马金龙,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辜阳松,男,5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金边第四作业区。
原告马金龙与被告辜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内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