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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10民初761号

马金龙与辜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金龙;辜阳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8110民初761号

原告:马金龙,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辜阳松,男,5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金边第四作业区。

原告马金龙与被告辜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内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