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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3刑初77号

冯学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冯学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3刑初77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学印,曾用名冯平,男,1982年4月5日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捕前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2004年3月30日,该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2月12日,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2月5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12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学印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学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冯学印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窜至潍坊市寒亭区××开发区××××村被害人翟某、冯某租住的房间内,盗窃银行卡数张,身份证3张,冯学印持盗窃的银行卡到ATM机取款,因输入密码错误未果,后冯学印将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丢弃。 另查明,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冯学印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冯学印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冯学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翟某、冯某、张某的陈述,监控照片、银行卡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学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学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学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磊磊

人民陪审员  张瑞云

人民陪审员  孙兰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