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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702号

严庆杰、严解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庆杰;严解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8民初702号

原告:严庆杰,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杰,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严解全,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严庆杰诉被告严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解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庆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严庆杰于2018年2月28日借款给被告严解全用于交上沙村花场租金,当时在被告弟弟严解山家将现金170000元借给了严解全,借款期限定于2018年6月1日前归还,但归还期前一直联系不到被告,电话微信也不回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起诉。被告严解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8日,被告因需要交上沙村花场租金向原告提出借款170000元的请求,原告答应后于当天到被告的家里支付170000元现金。被告出具借据,并在借据上亲笔签名并加盖指模确认上述事实。严见荣、严解山作为证明人在借据上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严庆杰主张被告严解全欠款170000元,有借据、证人证言,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借款借期届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已经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70000元本金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严解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庆杰支付1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严解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林龙

审 判 员  黄佩佩

人民陪审员  夏志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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