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3348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滨江南路**龙船天街A2-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99686Y。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祯敬,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三达,男,生于1951年12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三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爱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