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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辖终106号

李明与张玖林、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玖林;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玖林,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审

被告: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腾飞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38576372B。

法定代表人:梁振杨。

上诉人李明因与被上诉人张玖林、原审被告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李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李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玖林与四建公司签订《外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四建公司将恩平市***小区*、*、*、*栋外墙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张玖林施工。现张玖林以四建公司、李明拖欠其相关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建公司、李明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恩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明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审 判 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倩瑜

书 记 员 区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