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81执恢575号
申请执行人:郑林锋,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朱春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
郑林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81执恢575号
申请执行人:郑林锋,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朱春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