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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3执保74号

武宁森联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李文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武宁森联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李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3执保74号

申请人:武宁森联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万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787612361。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文杰,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李文杰在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6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文杰在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工程款4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水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