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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1民初1896号

李容华与胡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容华;胡四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21民初1896号

原告:李容华,又名李云花,女,农民,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前前,男,司机,住呼和浩特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胡四珍,男,农民,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李容华诉被告胡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容华、被告胡四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容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400元;2、起诉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因女儿受伤住院,急于用钱向我借了3000元,此后在他女儿住院期间,被告第二次又向我借了2000元,第三次和我借钱是因为被告说要给女儿打官司,出于村情和对他的相信我又一次借给被告2400元,三次共借给被告7400元。在随后这几年,我几次向被告要钱,被告一拖再拖不给,这几年来一直不间断索要,但被告都以一中耍赖拖延态度不给,所以只好让被告给我写了一份欠款条,欠条内容:胡四珍欠李云花7400元。2018年秋天我再次向被告要钱时,被告抵赖说已偿还我借款,至此,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胡四珍辩称,借款事实存在,欠条是我书写,但在借钱后第二年全部还了,是靠赌博赢钱以及种地收入还的,我只找到一张还款凭证,还款凭证内容我不认识。

本院认为,李容华提交的欠条载明胡四珍欠李云花7400元,庭审中胡四珍认可曾发生借款的事实,但对借款发生时间以及次数记不清楚,按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曾还1000元,还款的时间也记不清楚,李容华表示该还款是在借款发生前,与本次借款无关,但无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尚欠原告6400元。胡四珍提出该借款已全部还清,但未提交证据,法庭核实时询问其归还时间及次数,其均表示记不清楚,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李容华当庭提出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但其借条对利息未作出约定,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四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容华64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容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胡四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娜云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