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3013号
原告:瞿爱娟,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徐子娟,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瞿爱娟与被告徐子娟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瞿爱娟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长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