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11民初12956号
原告:姚凯凯,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甄宇婧,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2762。
负责人:杨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3384888。
法定代表人:钱滨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凯凯、甄宇婧与被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下称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下称万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凯凯、甄宇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陆海涛,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李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凯凯、甄宇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家中因遭受水泡导致的财产损失共计102016.83元; 2、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 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为夫妻关系,居住滨湖区。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系原告所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原告小区的全面物业服务、管理工作。2018年10月份,原告因故在外地出差(长达二个月之久),刚到合肥,便被一楼业主通知家里被水浸泡(原告居住二楼)。随即原告报警,并通知被告上门查看,经过被告工作人员排查系楼体排水主管道被油污堵塞导致。因此,其他住户一旦家里用水,水流便顺着主水管回流至二楼,从原告厨房下水管道向上溢,导致原告家中被水浸泡。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规定,被告负有定期巡查及清理共用部分设施设备的义务。由于被告的疏于管理,出现了主管道堵塞问题没有及时疏通,导致污水回流,原告房屋大面积积水,原告家中地板、门、家具、墙体浸泡在水中严重变形损失惨重。二楼积水又渗到一楼,造成一楼业主相关损失。
原告就家被水浸泡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辩称:
一、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履约适当。2014年11月28日,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与涉案房屋开发公司合肥万科新城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对蓝山花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在第一章第二条中约定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合同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明细》中约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定期对涉案小区进行检视、清理工作,定期对雨、污管网进行巡查和清掏,已尽到对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清理等物业服务义务,履约适当。
二、涉案房屋下水道反水非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所致,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发现反水事件后积极解决了反水问题,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涉案房屋发生反水,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发现后及时告知原告,并在查明了反水原因的同时,立即联系疏通公司对管道排查、疏通,有效防止了损失进一步扩大。2018年9月30日,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收到原告楼下业主(下称“103业主”)报修电话,103业主称其客斤电视背景墙区城渗漏严重,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得知后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并当场排查渗漏原因,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进行排查发现涉案房屋发生污水回灌后,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立即联系合肥市龙馨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馨环卫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共有污水支管道堵塞进行疏通。另外,发现涉案房屋发生反水后,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立即组织了物业工作人员对现场协助清扫,经过疏通清理,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有效的防止了损失进一步扩大,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二)、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经过疏通排查,发现涉案房屋反水原因系原告所在楼栋业主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所致。2018年9月30日,经排查发现涉案房屋发生污水回灌浸泡,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立即联系具备专业疏通技术的龙馨环卫公司,在排查和疏通被堵塞管道时,发现堵塞物为大量油块及厨余物。由此可知,涉案房屋反水原因是由于该房屋所在单元楼的共有污水支管道堵塞所致,该同单元楼03户型业主共同使用管道时的不当使用行为,是导致本次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本案系污水回灌导致财产损害赔偿发生的纠纷,理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此次污水回灌导致的财产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告对其房屋应负管理义务,涉案房屋长期空置、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称,其因故在外地出差(长达两个月之久),2018年10月份才返至合肥,经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通知后才赶至房内查看,对于自己名下房屋,业主对其负有审慎管理的义务,事发前,涉案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该户业主未及时发现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涉案房屋屋内污水回灌情况,致使损失持续发生,墙体遭长期浸泡直至渗漏到涉案房屋,经原告报修、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通知后才发现,应当是涉案房屋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人。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已尽物业服务义务,原告房屋渗漏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并支付律师费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一)涉案房屋反水原因非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义务所致,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无侵权行为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被发现涉案房屋出现渗漏,经答辩人联系龙馨环卫公司排査疏通,疏通出油块、厨余物等异物,可知污水回灌原因系原告所在楼栋业主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所致,加之原告疏于管理其名下房屋、未能及时报修致使涉案房屋被长期浸泡、涉案财产受损。原告受损原因非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义务引起,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无侵权行为,主张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应承担案涉房屋因污水回灌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无事实依据。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向原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履约适当,而原告所在楼栋业主未合理使用下水管道、原告疏于管理是涉案房屋发生反水并长期浸泡致使涉案财物受损的根本原因,原告损害结果与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之间无因果联系,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律师费非原告必要支出,要求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财产损害赔偿应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为前提。涉案房屋发生渗漏,是原告所在楼栋楼上业主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所致,加之原告长期不在家中,未能及时排除危险,是此次涉案房屋发生渗漏、财产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律师费的支付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前提,原告未提供相关合同约定支持律师费主张,同时本案也非律师费由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方承担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非本案违约方或实际侵权人,原告要求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严格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定期按时对涉案小区进行检视、清理工作,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查和清掏,已尽到对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清理等物业服务义务,履约适当。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凯凯、甄宇婧系夫妻关系,系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2858号蓝山花园20幢203室业主。2014年11月28日,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与涉案房屋开发公司合肥万科新城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对蓝山花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其中第二条约定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等。 2018年9月30日,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收到蓝山花园20幢103室业主报修电话,称其客厅电视背景墙区城渗漏严重,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前往现场查看,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经排查发现渗漏原因系楼上203室房屋内污水管返水发生污水回灌导致,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联系合肥市龙馨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共有污水支管道堵塞进行疏通,经查明堵塞原因系由于该房屋所在单元楼的共有污水支管道油污堵塞导致。涉案房屋发生污水回灌浸泡该房屋原告不是长期居住。2018年10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对其因污水返流导致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发生纠纷,原告姚凯凯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解决处理,公安机关告知原告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因返水倒灌浸泡造成的财产物品损失、装修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物品损失共计107016.83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评估费5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绞费发票复印件、光盘一张、报警记录、视频资料、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原、被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对蓝山花园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等”,本案原告房屋返水原因系因共用管道因油污堵塞导致,油污堵塞系因被告未尽到物业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应对其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鉴定为共计102016.83元,原告要求被告万科物业合肥分公司赔付财产损失102016.83元、鉴定评估费500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2000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凯凯、甄宇婧经济损失、评估费计107016.83元; 二、驳回原告姚凯凯、甄宇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姚凯凯、甄宇婧负担120元,被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万科物业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天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亚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