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97号罪犯廖家亮,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家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同时责令与同案被告人退赔人民币570000元给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廖家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家亮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524分,表扬5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12月24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24分。罚金人民币7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57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6300元。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31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被扣1分),2017年3月2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1分,2018年11月21日因私藏违禁品被扣30分。该犯于2018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韶关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的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家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家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