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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保665号

李圣来、李光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圣来;李光训;杨秀玲;闫增宝;杨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202执保665号

申请人:李圣来,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

申请人:李光训,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

申请人:杨秀玲,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

申请人:闫增宝,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

申请人:杨翠珍,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申请人李圣来诉被申请人李光训、杨秀玲、闫增宝、杨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圣来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佩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