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3民初3565号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兰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17126621。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贤琼,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福石,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陈小波,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福石、陈小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苗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巍巍代
书记员 余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