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08号
原告:白瑞军,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于国军,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管理局(翁牛特旗松树山林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金公路响水桥北侧。
负责人:不详。
原告白瑞军与被告于国军、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管理局(翁牛特旗松树山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瑞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