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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208号

白瑞军与于国军、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瑞军;于国军;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08号

原告:白瑞军,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于国军,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管理局(翁牛特旗松树山林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金公路响水桥北侧。

负责人:不详。

原告白瑞军与被告于国军、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管理局(翁牛特旗松树山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瑞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