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49号
原告:张瑞景,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戴金虎,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张瑞景与被告戴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720.00元(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林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可心 更多数据: